住房城鄉建設部2015年12月10日下發了《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質(2015)206號】。該實施意見規定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三類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將被撤銷,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對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的管理。
該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范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分類,并對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申請安全生產考核應具備的條件、安全生產考核的內容和方式以及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延續、換發、跨省變更等作出詳細規定。
根據該實施意見,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考核機關應當暫扣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考核機關應當撤銷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安全環保部)